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丹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丹发〔2014〕77号),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决定试行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针对中小企业创新资源缺乏、研发能力不强、技术力量薄弱,激发高校和研发机构更好地为我市中小企业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创新货币”。

第三条  创新券的类别主要为:企业券、技术服务券、平台类创新券、奖补类创新券、资助类创新券等。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券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六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创新券兑现的资金安排。

第二章  发放对象、使用范围与形式

第七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优先支持省级以上孵化器内科技型企业和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

第八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经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我市境内高校院所、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企业共享科研设备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创新载体名单另行行文公布。

第九条  创新券仅限于相关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创新设计、技术服务、检索查新等。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实行登记备案,不得转让,遗失不补。同一企业创新券发放额度最高为10万元/年,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兑现。采用事前发放、事后兑现的方式。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在本级立项项目资助中发放一定比例的创新券。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择时制定年度创新券申请指南。企业根据自身创新需求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后,提交科技、财政联合会商。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量入而出,确定创新券年度发放方案。

第四章  使用、兑现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持创新券到认定的创新载体购买服务,创新载体接收创新券的面额不得超过企业购买服务实际支出额的50%。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择时下发创新券兑现通知。

第十四条  创新载体持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兑现申请。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发票;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创新成果证明材料;服务收入证明材料以及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  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兑现金额后,提交科技、财政联合会商并下发创新券兑现文件,创新载体凭兑现文件到所在地财政分局(所)兑现。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三年,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