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丹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9-1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丹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获得国家、省部级和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配套奖励。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并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推进作用。被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获得相应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并且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形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和技术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已得到转化或推广应用,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集成或者创新,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并且通过工程验收一年以上;

       (五)在软科学研究中,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其成果已被有关部门采纳和应用。

       第三章 推荐、评审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对象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推荐。

       推荐单位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对象。

       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七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涉密科技成果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镇江市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专业评审组专家提出获奖对象的建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讨论并综合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四章 授予、奖励和罚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5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奖金额度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5进行再次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2进行再次奖励;对获得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1进行再次奖励。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和对获得国家、江苏省、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再次奖励经费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授奖单位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5年5月28日